再生育申请审批

发布时间:2018-02-07 | 字号:

生育申请审批

依据:2016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17条、1819条、20条:

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。

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,经批准,可以再生育一胎:

(一)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;

(二)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过,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;

(三)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,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;

(四)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,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、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,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、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;

(五)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。

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,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,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。

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,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。

第十九条 公民依法收养的,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。

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。

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、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、归国华侨、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申请提供材料:

必须提供的材料:

1、申请表一式二份(黏贴夫妻近期二寸合照)

2、双方身份证

3、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

4、结婚证

不同情况可能需提供的材料:

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:离婚证和离婚协议/法院民事判决书/法院民事调解书/解除同居关系证明;监护权变更证明;双方婚育情况证明;委托书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

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过,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:离婚证和离婚协议/法院民事判决书/法院民事调解书/解除同居关系证明;监护权变更证明;双方婚育情况证明;委托书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

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,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:离婚证和离婚协议/法院民事判决书/法院民事调解书/解除同居关系证明;监护权变更证明;双方婚育情况证明;委托书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

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,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、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,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、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:离婚证和离婚协议/法院民事判决书/法院民事调解书/解除同居关系证明;病残儿鉴定报告;合法生育证明;双方婚育情况证明;委托书与被委托人身份证明

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:根据不同情形,提供不同材料

办理程序:
  1、填写申请表,提供相应证明材料;
  2、到村级确认(部分情况需户籍所在地镇街级部门确认);
  3、到生育管理地的镇街人口计生办(局、科)提出申请;
  4、镇街人口计生办(局、科)受理、公示、审核;
  5、萧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,制发再生育申请批准决定书;
  6、怀孕后,凭决定书内医生签署的孕情检查情况反馈表,到原办理计生办(局、科)领取《再生育证》。
  承诺期限:10个工作日
  联系人:徐小梅 电话:82835935
  受理地址:萧山区市心北路99号开发区管委会社发局614A室

奖励与保障

依据:2016版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30条:

第三十条 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:

(一)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,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,不影响晋级、调整工资,并计算工龄;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,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;

(二)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,工资、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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